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灯管、电池、药品、油漆桶、废杀虫剂等家用化学品与硒鼓等家用废弃物,是具有较强潜在环境风险和一定资源价值的城市生活垃圾类型。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019年对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组分的调研统计,发现当前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
问题分析:
当前在江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主动应对有害垃圾管理的新问题新挑战,具体如下:
一是集中产生量快速增加,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统计数据,2018年全省有害垃圾的收集量为208.93吨,2019年前三季度收集量为338.37吨,增长率达61.95%。随着垃圾分类的逐渐深入,相比集中产生量的快速增长,后端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有害垃圾的处理率保持在45%左右,从2018-2019年仅仅提高了0.6%。
二是受处理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垃圾大量积存加剧环境风险。据调查,由于专业的垃圾处理企业数量少、定价相对较高、设施布局不合理导致运输成本增加等原因,各地城市垃圾暂存量不断增加,加剧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潜在风险。2018年全省有害垃圾积存量为暂存量为114.46吨,2019年前三季度就达到了183.34吨,增长率达到60.01%。
三是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环节存在缺漏和不足。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有害垃圾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政府对有害垃圾管理主体的政策界定较为模糊,目前生态环境部门仅承担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备案等行业管理以及污染结果产生的被动执法。有关设施布局合理性、技术适宜性、处理能力提升等方面仍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有害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并未切实被管理起来。
具体建议:
针对于此,建议立足江苏人多地少、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省情特征,积极借鉴先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早优化完善有害垃圾的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优化完善有害垃圾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界限与合作方式。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论述,结合当前家庭有害垃圾与单位集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相似属性与特点,建议可以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有害垃圾的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关合作联动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主动回应型”执法机制,注重政府层面对有毒垃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实现有害垃圾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安全管控。
二是按照区域统筹、分类处置的原则,加快有害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将有害垃圾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借助长三角一体化推动设施共建共享,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快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害垃圾处置体系。加快建成基本满足需求的有害垃圾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持续提升处置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有害垃圾利用、处置标准规范,全面加强设施运行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合理引导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委托单个或多个企业进行区域内有害垃圾收集处理。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源头分类和减量的社会氛围。加大有害垃圾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发放小册子、传单、广告以及运用自媒体与网络新型方式,向居民公开有害垃圾种类、成分、危害性与分类回收处置措施,推广绿色消费,让居民自觉进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提高环保与节约意识,主动践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促进生产厂商以及相关企业单位加强技术创新,普及清洁生产方式,研发原料的环保替代物和替代技术,促进废旧产品的回收和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