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全省等地也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问题分析:
但从现实情况看,在对企业的信用公开上,还存在信用记录过度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是信用覆盖面过于广泛。如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出现在信用网上,就算企业已经改正了也很难清除。运输业企业的车辆众多,产生交通违法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此类信用记录累积多了自然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投标、贷款等活动,不利于企业的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部分信用记录不严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企业经营状态时会按企业注册地址寄送查询函,不管企业是否收到,只要未按时回复,就给企业留下经营异常的记录,给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当企业发现后去申诉,要经过繁琐而复杂的过程才能解除经营异常记录。
三是企业对于政策不了解。企业对于异常经营等内容不掌握,或掌握不完全,在日常管理中容易忽视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建议:
随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深入推进,在大力营造“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环境下,企业不断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对于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容要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经常性的培训,让企业熟知相关内容,规范日常经营管理,减少违规记录。
二是要规范管理征信机构。对于一些轻微的、不可避免的违规情况应当不予记录,对于已经接受处罚的记录,应当规定在一个时期内可以申请消除。性质轻微的处罚记录时间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对于已整改和消除影响的,三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是各类征信机构应当实现互联。在一个信用网站撤销的记录,其他网站也应自动撤销。
四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给企业经营异常记录前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在多方确认企业确实经营异常时,才能给企业进行经营异常的记录,否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