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实现“门槛管理”到“信用管理”的升级,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路径;不仅涉及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也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行为,需要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经营主体等多方面共同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江苏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构建了涵盖平台网站管理、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应用、行政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等丰富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虽然江苏省信用管理工作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但也还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问题分析:
1. 信用管理立法滞后。总体上讲,在全国范围内信用管理立法工作都还处于滞后状态,特别是红黑名单的认定公示、奖惩措施的实施等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否则相关行为就有可能被当事人控告。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法规,我省无锡、泰州、宿迁等市已出台信用管理的地方条例,但省级层面还处于预备项目阶段。
2. 推进信用管理不够主动。一是有的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不够积极,不主动上报信息,部门之间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够融合,使得一些信息价值低、时效差;二是信用惩戒缺乏统一标准,有些部门联合惩戒推进迟缓,由此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信用惩罚的不公平;三是缺少信用管理和服务不作为的问责机制。
3. 信用服务缺乏市场贯标体系。目前,全省有18000多家企业参加信用建设,但与信用信息所覆盖的368万家企业相比,只有4.9‰。从信用服务的总供给来看,尚未建立起以非行政化的市场服务为主的信用服务体系。而与市场主导的ISO9000、ISO14000贯标认证服务相比,参加信用管理贯标体系的企业就显得较少。
4. 政府部门不当行为造成不良信用。政府在推进信用建设的同时,政府机构自身失信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招标工作中的不公平竞争,如随意设置门槛,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本地开票纳税,招标中出现“小圈子”中标、高价中标、权力寻租等现象;二是政府财政项目拖欠企业应付账款,其中拖欠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问题突出;三是政府部门对市场、行业的清理整顿,出台政策、执行政策存在简单化、一刀切的现象,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
具体建议:
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从“门槛管理”到“信用管理”,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兴监管机制的飞跃,是从注重事前审批到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对此,就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快信用立法进程。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呼吁推动国家层面信用立法步伐;积极建言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各部门要完善信用管理的内部建设,完善规章制度,特别是部门协调、信息采集和归集等工作,完善问责机制。
2.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一是强化信息归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省、市相关部门分别建立起信息归集制度和目录范围,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不能按时完成信息归集的进行问责;二是强化信息数据的内部分析、应用,为研判经济形势、研究产业发展、控制风险隐患、改善营商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提供决策服务;三是区别信用数据的内部使用和社会公示,科学确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范围,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公示的社会影响作用和长期持续要求,避免为某一专项活动而动用信用信息公示手段,使信用信息公示具有可持续性;四是建立统一的失信惩戒标准,统一惩戒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撤销、更改、修复的工作标准、程序、要求,构建诚信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3. 创建信用服务贯标体系。在加强行政化的信用管理工作的同时,塑造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产业和品牌。学习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体系、ISO14000环境责任体系等专业认证和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的经验、模式,充分利用政府信用管理数据资源优势,推动信用创建活动从行政化的示范评比向市场化评级评估转型,逐步培育信用服务产业;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信用、社会文化等实际情况,积极培育、打造具有自主知识品牌的江苏信用服务产品。
4.将政府部门拖欠应付款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账款,是商业道德的体现。拖欠应付账款行为,不仅是信用不良的表现,而且还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伤害营商环境。经济交往中拖欠账款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超过付款期限几个月、两三年的,甚至有将企业拖垮拖死的现象。按期付款要纳入信用管理。对政府财政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应付账款还应纳入巡视巡查问题整改范围,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用。
5. 树立政府良好信用形象。政府是信用管理的主导者、监管者,同时也是信用建设的带头者,需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一是在市场、行业的整顿中,政策出台应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政策执行实事求是,避免简单化、运动式、一阵风,避免行政指令造成企业的关门、倒闭;二是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避免过头承诺,对既往的有效(合法)承诺应积极对待,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维护政府信用;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全部内容,在采购门槛设置、采购资金支付、保证金退还、投诉查处问责等方面全面体现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