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的振兴,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对于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由于其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存在严重影响,因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环境监管的规章制度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各级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危险废物防治和违法处置力度,但是,在基层实践中,涉及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存在较大困难,有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存在问题
1.危险废物处置的供给侧和需求侧不平衡。 按照法律规定,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但是,目前我省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单位数量仍然偏少,地市之间、区县之间的区域性分布不均衡,具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年处置能力由省级环境监管部门统一配给,延用的是一种计划体制模式,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由于中小企事业单位相对大型石化企业产废量较少等原因,其得不到危废处置单位的“青睐”,客观造成了其想处理而找不到合适的单位处理,导致随意丢弃或超期贮存现象;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较强的单位处置能力也未得到足量释放,仅能在有限的处置配额中向社会提供服务,拒签和拒收中小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2.现有市场运营及管理模式,增加产废单位经营压力。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为技改项目环评验收、体系认证等需要,无论当前是否有无危险废物产生,环保部门和认证机构都有“针对危废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的要求,由于一些地方危废处置单位分布和危险废物处置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不平衡,部分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签订协议时,不以处理量为依据,强势设定最低合同金额和合同有效期。但中小产废单位为了满足环评验收等需要,即使当前没有危险废物需要处置也要花钱签订委托协议,或者是微量的危废物却付了较高的费用,增加了产废单位的经营压力。
三、建议
1.规范危废物市场处置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管理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方便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制定统一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推荐模板,明确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严厉禁止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利用资质优势设定“霸王条约”和超标准收费,不得拒签和拒收中小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或只收费不服务,杜绝“花钱买《委托处置合同》”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对危废处置单位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督,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2.建立危废中转站,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危废处置能力,打通危废处置供需“脉络”。 针对危废处理能力与其产出能力不平衡的现象,在大力培养有处理能力的企业,提高危废自我消化能力的同时,以区为单位,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用于废矿物油、废油漆、喷涂罐等常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由危废中小危废产生单位负责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中转站,中转站负责统一与危废处理单位对接处理,实现危废物的集中处置。同时,推动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补足区域危废物处置能力短板,建成区域全覆盖、布局更合理、供需较均衡的危废物处置网络,满足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处置需要。
3.加强政策引导,简化流程,帮助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危废处置申报。 加强对中小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开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宣传,帮助中小产废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对危废危害程度轻微、且产废量极少的单位适当降低环评要求,探索取消中小企事业单位环评行政审批前置事项,重视中小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危废处置的监管。同时,简化中小企时业单位的危废申报流程,发挥行政手段,通过积极沟通和资源整合等方式,积极帮助中小产废单位与危废处置单位牵线搭桥,使中小危废产生单位合法合规进行危废物的处置,避免出现危废物长时间积存而无法处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