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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立法
发布时间:2023-01-12 阅读量:243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河湖面貌发生转折性变化,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问题分析:

但一些流域性、复杂性、历史性的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挖掘河湖长制制度红利,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立法,既是健全我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解决河湖顽瘴痼疾的“秘药良方”。

具体建议:

一、加快健全我省河湖长制的法律框架

一是出台专项工作法规。借鉴浙江等其它省份先行经验,尽快研究出台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专项规定,作为省内河湖长履职尽责及贯彻落实相关具体工作的详细法律依据。推动河湖长在了解河湖基本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拟定解决方案、落实长效保护治理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履职。

二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明确河湖长在分管的河湖保护治理中是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自动临时接任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突出河湖长的责任地位,提升责任主体意识。适当授予河湖长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的审批权、多部门协同治理中的调度权和追责权等权力,避免出现“小”河湖长协调“大”单位的“小马拉大车”现象。

三是优化保护治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省管河湖的保护治理权限,解决在河湖保护治理与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分配和责任。设立统一的治理和执法力量,解决地方参与保护没有抓手、难以落实的问题。全面梳理我省与河湖保护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合法性审核,可将地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省级法规。

二、强化落实河湖长工作的考评问责监督

一是完善考评体系。将生物性指标纳入河湖保护治理成效的考评指标,适度提升现行的物理、化学性指标,构建新型水生态健康评价体系。考评中突出生态治理导向,关注河湖岸带建设,以及恢复和提升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的成效,推动河湖水生态问题得到标本兼治。

二是强化问责督导。设立纪委、监委约谈制度,对在河湖保护治理中出现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处置不当、推诿扯皮等负面情况的个人或单位及时问责。将河湖长的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单项工作考核,并纳入河湖长的综合履职考核,其赋分比例不应低于各项工作的平均占比。

三是鼓励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畅通公益诉讼渠道,不断加强对群众“随手拍”监督的数字化技术支持,打通群众“想参与、能参与”和“易参与、快参与”之间的梗阻。

三、全面做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保障工作

一是推动做好高站位全局性部署。依托法律的强制力,解决各级河长办之间、河长办和相关部门之间一个数据重复要、一个汇报重复听、一个现场重复看的顽瘴痼疾,加强与长三角省市的联动,定期联合巡河、巡湖,研究推进河湖动态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模式,全力破解跨区域协调治理难题。

二是确保提供充裕的工作经费支持。明确要求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中应单独设置工作配套资金,其使用需河湖长参与审批,由省里统一评估使用效度。积极鼓励探索资金筹集新模式,如开放特许经营权,允许企业入股等,吸引社会长线资金流入资金池,助推河湖长效保护治理形成更大合力。

三是促进壮大河湖长制工作人才队伍。合理设置部门人员数量,定岗定编,减少工作中对借调兼职同志的依赖。保障好基层人才的薪酬福利,畅通晋升渠道,明确其职称评定不因所在河湖长办的级别,以及行政或事业单位的性质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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