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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江苏生态承载力
发布时间:2023-01-14 阅读量:3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并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已纳入十四五规划等顶层设计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问题分析:

江苏在夯实“减污”制度建设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降碳”新政策,减污降碳制度协同初显成效,但仍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降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考核配套机制短板明显,具体政策落地有待加强等。

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一是强化“减污”和“降碳”源头协同管理。抓住环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主要源头,完善地区间、产业间差异化的减污降碳方案,尤其是加强重点行业排放的制度监管,促进地区、行业等规划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是强化“减污”和“降碳”的末端治理制度建设。将减污降碳与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相结合,压实“减污”和“降碳”的一体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同向发力,完善碳捕集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激励制度。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精准配置执法资源,完善执法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污染物与二氧化碳的统一监管与执法工作。

二、不断推进制度体系更新

一是加速“降碳”制度建设步伐。坚持系统观念、设计覆盖生活生产全链条的“降碳”制度体系。及时对现有的制度体系进行整理归纳,对需要补充“降碳”内容的制度要尽快更新,对现有制度体系中还存有“碳空白”的及时组织专家团队研究制定方案,对“减污”“降碳”有矛盾的内容寻求协调一致、相互融合的解决方案。

二是发挥“减污”与“降碳”的综合效益。要发挥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降碳的正向效应,在排污许可制度体系中实施双效统筹管理,建立融合治污与控碳协调的标准体系,更新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燃料使用与控制标准、绿色产品与技术性能标准。

三是加强“减污”与“降碳”相统一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统筹建立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一检测、统一环评、统一考核,将碳排放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和排污许可制度,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评价体系。

三、积极鼓励地方制度创新

一是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创新性尝试,在试点中积极总结经验,及时梳理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是做好法律与政策的衔接工作。结合江苏省情,对于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相对成熟的政策要逐步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例如,在绿色金融领域,应当加快出台地方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文件,规范绿色金融领域发展,推动金融资源在减污降碳中的资源精准配置。

三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全域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逐步扩大GEP核算应用试点范围。

四、稳步提升生态资源承载能力

一是强化国土空间管控。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促进各类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区域协调发展。从不同用地功能、规模、结构、布局入手,探索提出面向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布局结构、优化模式和管控方案。

二是推动生态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将国土空间减污降碳评估纳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对于农业用地空间、建设用地空间和生态保护空间设置差异化的碳排放约束阈值,并作为不同用地空间和用地单元未来开发的重要依据。开展以用地空间为基本单元的国土空间碳源/碳汇功能评估,揭示国土空间碳平衡状况,打造国土空间碳收支与碳平衡监测信息平台,动态识别国土空间碳风险地区,并将其作为国土空间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是多措并举稳住生态资源基本面。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行动,统筹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加强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提高土地资源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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