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大约20年前在美国开始,成为广大家庭最受欢迎的险种,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德国和法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势头也很好。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新的阶段,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加重,年轻人工作繁忙使得照顾老年人的时间减少,长期护理保险很有市场前景。
目前,我省有9个城市相继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然而,随着试点面不断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地一策”,各地差异明显,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分析:
一、参保对象缺乏统一
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覆盖人群差异较大,覆盖面“宽窄不一”。有些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群,有些仅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群,覆盖面较窄。在赔付方面,有些地区仅是对基本生活活动能力重度失能者给予待遇支付,有些则对重度或中度失能者给予待遇支付。有些地区仅保障基本生活活动能力失能者,而精神失智者不能享有待遇支付。
二、资金来源渠道缺乏统一
根据2020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制度试点方案),仅对资金来源渠道做出原则性规定,导致各地区资金来源多样化,有些地区资金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有些地区资金则无需个人缴费。即使来源渠道相同,资金占比也不同,没有形成雇主、个人、财政共同筹资的格局,个人和雇主责任缺失,且没有独立、稳定的筹资渠道。
三、待遇支付标准缺乏统一
我省存在试点地区失能程度评估内容不统一、评估等级不统一的多标准格局。有些试点地区采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有些地区采用“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量表”,有些地区采用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民政部颁布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这也导致待遇支付标准上差别较大,没有严格区分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与护理服务界限。基金购买服务的支付标准没有统一,大部分试点地区支付比例在70%,也有些地区支付比例高达85%。
具体建议:
一、不断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强化制度全覆盖意识,逐步把所有医疗保险参保者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中,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享有同等权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失能程度,依据参保对象受益年龄、健康状况、补偿程度等多维确定类别人群。给付对象要从重点关注重度失能者扩大到中度失能者,对失能时间延续6个月以上者给予护理保险津贴,短期失能者护理费用由家庭负担。
二、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渠道和支付标准
通过雇主、雇员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在不增加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对现有社会保险缴费结构进行调整,即下调有基金结余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率,增加护理保险缴费率,通过“一减一增”方式建立独立筹资渠道。全省采用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民政部颁布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形成统一的失能程度评估标准。全省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宜控制在75%以内。
三、实施第三方评估决策依据
制度试点运行已经近6年多了,制度试点效果如何,是否减轻了失能人群经济负担,制度是否公平,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效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我省应该尽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典型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纠正偏差,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