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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量:255

2022年2月14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多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对《管理办法》贯彻实行的调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质控部门及各医疗机构都做了一定的努力,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取得实质性成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力度有待加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本级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报告单样式,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从调研情况看,各级医保管理部门的配套政策尚未制定落实,尚未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考核机制和医保定点机构的评定标准。在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方面工作落实还不够。

二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互认的依从性有待培育。对于《管理办法》的实际执行者,各级医疗机构的依从性不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医疗风险,患者出具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真正能达到质量控制合格的标准,是否会发生互认后的诊断缺失或错误,进而造成潜在的医疗风险,这是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必须考虑的问题;二是目前不管是DRG或者DIP付费机制,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后,必将面临着检查检验工作量降低,是否有配套的政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权益,这也是各医疗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是“结果互认”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有待厘清。由于检查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诊疗活动中重要依据,但在一定范围内,其准确性又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因“结果互认”产生误诊、漏诊和医疗纠纷等风险,不可避免给医方带来责任加重的可能,也是“互认”颇受争议、难以落地的原因之一。《管理办法》在规定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方面文字表述比较模糊,未给医方更多安全感。

具体建议: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管理办法》的最终落实在各个医疗机构,除了行政命令外,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来推动各医疗机构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大型检查设备互认标准需细化到设备型号、图像类型;超声、心超、内镜等含有专业技术能力在内的特殊检查需考虑同级别医院、同级别医生的检查进行互认;同时建议与医保、质控部门联合开展报告模板制定、人员培训等工作,实现三医联动的统一监管与指导。医保管理部门需明确开展互认后医保预算总额调控政策,支持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节省的医保资金用于支持医院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医疗质控部门要明确质量评价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是建设区域中心,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建设各个专科检查检验的市级、县级区域中心,如区域临检中心、区域影像诊断中心、区域远程心电中心,实现场地、设备、人员的三统一,有效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减轻患者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负担,从而避免因各个基层医疗机构设备、人员、项目开展参差不齐导致无法达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情况。

三是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区域信息平台是《管理办法》推行的重要基础,建议通过进一步完善患者主索引、规范术语标准化管理等措施实现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之间结构化数据对接和融合,从而有效推动《管理办法》的施行。

四是以点带面逐步扩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一方面以医联体龙头医疗机构牵头组织,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为试点,制定医联体范围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案、制度和试点项目,并定期进行跟踪抽查和质量评价。另一方面以国卫医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开展专科联盟和专科病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制定专科、亚专科项目互认标准,规范专科技术准入机制,通过以点带面、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扩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范围。

五是为医生提供制度保护和法律保障,打消结果互认的顾虑。要让《管理办法》在现实医疗体系中发挥作用,需将医患双方的利益在“互认”的规范中得到充分考虑和体现。如何规避医方“互认”的风险和确定医生决定“重检”的合理合法性要有明确指引,建立具体的判断规则,并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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