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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运河沿线两岸关闭化工企业土壤污染监管
发布时间:2023-03-12 阅读量:257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我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生态自觉,对运河沿线开展了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基本消除了运河沿线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问题,但关闭退出后的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环境管理、修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任务艰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化工企业关闭还有欠账。部分已被认定关闭退出的化工生产企业,仅拆除了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未对埋地设施设备、地下管线进行规范拆除,遗留的物料和残留污染物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是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不清。部分化工企业关闭时间较长,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开展土壤调查无惩戒性规定,对非重点单位的土壤调查更未提出明确要求。《土壤法》实施后,有的化工企业已人去楼空,负责人已联系不上,有的联系上了也拒绝履责。

三是无序开发利用存在风险隐患。化工企业关闭退出后计划开发利用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部分地块未开展土壤调查、风险管控或修复,即对原址进行收储或者开发建设或者生态建设,将本应是企业的责任转移到地方政府身上。

具体建议:

一是加快实施遗留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对于关闭化工企业的遗留地块,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风险管控区,对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开展土壤、地下水及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及时督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隔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地块的污染状况和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污染责任人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二是有序推进地块开发再利用。对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质量的地块,可以进行相关开发利用。对于污染较轻的地块,要科学评估污染风险,采取对厂区内土壤污染区域实施地面硬化或其他阻隔污染土壤与人体接触等措施,确保在风险人体可接受的前提下,进行除食品和人口密集行业等用途之外的开发利用。对于污染较重,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应加强管控措施,阻断污染物向周边区域扩散的渠道,实行生态修复,经评估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利用。

三是着力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一方面要做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要重视关闭化工企业生产原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要重点做好防渗等工程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另一方面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议完善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不仅要督促其正常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更要加大对其监督性监测频次。建立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对化工、电镀等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立项时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壤污染防治保证金,企业关闭退出后,主要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

五是加大工作组织推进力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企业等各方的工作责任,将化工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体系,严格督查考核,对工作进展滞后、管控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造成负面舆情,群众反映强烈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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