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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3-04-08 阅读量:197

调研情况: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民族未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2020年、2021年省政府分别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千人口托位数列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将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纳入省政府对各地督查激励支持内容。我省托育服务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2020-2021年全省累计新增普惠托育机构187家、示范性托育机构56家。2022年预计新增普惠机构114家。

问题分析:

目前我省托育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供给总量不足,托育专业设施缺口较大;二是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城乡服务差距较大,托育机构中普惠托位较少;三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设施规范化、服务水平标准化进程慢,专业人才短缺;四是体制机制创新相对滞后,现有政策对创新业态和有效经营模式的激励不足;五是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全省托育机构时开时关,行业发展受到严重冲击,以民办为主的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困难,托育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突出,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另外,在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特殊人群的倾向政策强调的不够,公平正义体现的不足。

具体建议:

江苏作为全国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在普惠托育服务上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列,抓好服务体系建设、普惠服务扩容提质、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加强监测评估等重点任务。从供给侧要抓好落实,深化养老托育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营利难”等老大难问题,推出更多优惠支持和监管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为此建议:

一、提高政府参与深度,扩大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普惠性服务供给。尽管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框架基本建立,但面临“落地”难,二胎三胎政策效果不明显,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在供给中承担的责任不足。应摸清当地托育服务真实供需状况,为未来在设施、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投入提供数据支撑,推动实现有效供给,使托育资源落在有切实需求的地方。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把握公共托育服务未来发展方向。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建立与公共托育服务发展相匹配的财政支持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健全精细化、智能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进行全时域、全过程的监管和处置。对特殊群体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系统谋划,全方位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目前我省托育服务体系中,对家庭、社区、机构都有政策支持,但分段实施、分片实施、分部门实施现象明显,考虑到任何一个家庭在不同时期都将面临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问题。政府在支持家庭发展时应加强协调、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共同发力,全方位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解决各类短板弱项问题。

三、注重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与指导家庭教育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可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政府与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社区等密切合作,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

四、打消社会力量参与顾虑,给予务实可行的政策福利。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降低托育机构的运营成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方式多渠道增加供给,鼓励民营资本、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对市场化托育机构,建议根据其类型、规模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方式。可借鉴日本经验,对托育机构的财政补贴按幼儿年龄和数量而定,对不同类型的保育机构设置不同比例的财政分担机制。对企事业单位办托,应从引导呼吁转向切实帮助企业分担经济成本与责任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商业楼宇、园区联合办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在有余力的情况下,还可辐射周边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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